6月21日,自然資源部發布《關于公開征求《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正文附文章末尾)。
按照國發〔2021〕7号文件有關要求,将資質等級由甲乙丙三級壓減爲甲乙兩級。
第五條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分爲甲、乙兩級。甲級資質許可由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實施,乙級資質許可由登記注冊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實施。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初次申請資質,應當申請乙級;取得乙級資質證書滿2年,可以申請甲級資質。
1)修訂後的甲級資質标準與原規定基本一緻,保持标準不降低(詳見正文第6條)。
2)乙級資質人員要求降低(詳見正文第7條)。
專業技術人員由原來不少于25人縮減爲20人。 注冊城鄉規劃師由原來不少于4人縮減爲3人。
新舊對比表如下:
1)甲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承擔國土空間規劃編制業務的範圍不受限制。(第12條)
2)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許可實行全流程網上辦理。(第9條)
3)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可以聘用70周歲以下的退休高級職稱技術人員或者注冊規劃師,甲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不超過2人,乙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不超過1人。(第8條)
4)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承擔國土空間規劃編制業務,應當取得相應等級的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證書。
國土空間規劃編制組織機關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承擔具體規劃編制業務。(第19條)
5)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和項目主要技術負責人對編制成果是否符合上述要求終身負責。(第22條)
近年來,住建部等多個部門陸續發文對資質進行改革,包括房地産開發企業資質、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測繪資質、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公路水運工程監理和質量檢測機構資質等等。 而讓行業内望眼欲穿的建設工程企業資質标準正式稿仍未出台,可以看出本次改革力度很大,難度也很大。
自然資源部文件原文:
自然資源部關于公開征求《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爲貫徹落實黨中央“多規合一”改革精神、強化行業管理,自然資源部起草了《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按照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要求,現将征求意見稿及其說明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公衆可以登錄自然資源部門戶網站(http://www.mnr.gov.cn)查閱征求意見稿及其說明。有關意見建議可以在2023年7月21日前通過電子郵件方式發送至:fgzqyj@mail.mnr.gov.cn。
自然資源部
2023年6月21日
附件2
第一條 爲加強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管理,促進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申請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實施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監督管理,适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内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建立全國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管理信息系統,城鄉規劃編制資質申請、審核、核查以及日常監管依托該系統開展;建立城鄉規劃編制單位信用檔案,向社會公開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基本信息、業績、合同履約、行政處罰等情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充分運用大數據等技術手段,加強對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的風險預警和信用監管,依據風險和信用情況,在監管方式、抽查比例和頻次等方面采取差異化措施,提升監管精準化、智能化水平。
第五條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分爲甲、乙兩級。甲級資質許可由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實施,乙級資質許可由登記注冊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實施。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初次申請資質,應當申請乙級;取得乙級資質證書滿2年,可以申請甲級資質。
第六條 申請甲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法人資格;
(二)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城鄉規劃、土地(規劃)管理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分别不少于1人,共不少于5人;具有道路交通、給排水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各不少于1人;具有建築、電力電信、燃氣熱力、地理、風景園林、環境、經濟學、地理信息、海洋、測繪、林業、地質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總數不少于3人。具有城鄉規劃、土地(規劃)管理相關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分别不少于2人,共不少于10人;具有其他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道路交通、給排水、建築、電力電信、燃氣熱力、地理、風景園林、環境、經濟學、地理信息、海洋、測繪、林業、地質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總數不少于10人;
(三)注冊城鄉規劃師不少于10人;
(四)有4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場所,以及完善的技術、質量、安全、保密、檔案、财務管理制度。
(五)在申請之日前5年内應當牽頭承擔并完成相關空間規劃項目不少于5項,且承擔項目總經費不低于600萬元。成立不滿5年的,業績要求按已滿年度等比例計算。
第七條 申請乙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法人資格;
(二)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城鄉規劃、土地(規劃)管理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分别不少于1人;具有道路交通、給排水、建築、電力電信、燃氣熱力、地理、風景園林、環境、經濟學、地理信息、海洋、測繪、林業、地質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總數不少于2人。具有城鄉規劃、土地(規劃)管理相關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分别不少于1人,共不少于5人。具有其他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道路交通、給排水、建築、電力電信、燃氣熱力、地理、風景園林、環境、經濟學、地理信息、海洋、測繪、林業、地質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總數不少于5人;
(三)注冊城鄉規劃師不少于3人;
(四)有2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場所,以及完善的技術、質量、安全、保密、檔案、财務管理制度。
第八條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可以聘用70周歲以下的退休高級職稱技術人員或者注冊規劃師,甲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不超過2人,乙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不超過1人。
隸屬于高等院校的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專職技術人員不得低于技術人員總數的70%;其他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全部爲本單位專職人員。
第九條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許可實行全流程網上辦理,申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資質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任職文件;
(四)主要技術負責人的身份證明、任職文件、學曆證書、職稱證書等;
(五)專業技術人員的身份證明、執業資格證明、學曆證書、職稱證書、勞動合同、申請前連續三個月在本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記錄、退休證等;
(六)工作場所證明材料。
除前款規定的條件外,申請甲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的,還應當按照本辦法要求提交牽頭承擔并完成的相關規劃業績情況;申請乙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的,根據實際提交相關業績情況。
第十條 資質許可機關收到申請後,應當根據下列情形分别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齊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決定受理并出具受理憑證;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爲受理;
(三)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機關職責範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第十一條 資質許可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内作出許可決定,并及時予以公告。
資質許可機關可以組織專家對申請材料進行評審,必要時可以組織實地核查。
省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自城鄉規劃編制單位乙級資質許可作出之日起30日内,将準予許可的情況錄入全國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管理信息系統。
第十二條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證書有效期爲5年。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證書分爲紙質證書和電子證書,電子證書和紙質證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紙質證書正本、副本各一份,由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統一印制,已領取的紙質證書遺失或者損毀的,不再補發。
第十三條 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向資質許可機關提出申請,并按照本辦法第九條的要求提交申請材料。
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在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爲準予延續。
第十四條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證書有效期内,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辦理相關變更手續後30日内向原資質許可機關申請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
第十五條 申請資質證書變更,應當符合相應的資質等級條件,提交以下材料:
(一)資質證書變更申請;
(二)變更後的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三)其他與資質變更事項有關的證明材料。
第十六條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合并的,合并後存續或者新設立的編制單位可以承繼合并前各方中較高的資質等級,但應當符合相應的資質等級條件。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分立的,分立後的資質等級,根據實際達到的資質條件,按照本辦法重新核定。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改制,改制後不再符合原資質标準的,應當按照其實際達到的資質标準申請重新核定;資質等級不發生變化的,按本辦法第十五條辦理。
第十七條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申請資質證書。非獨立法人的機構,不得以分支機構名義承攬業務。
第十八條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應當及時更新全國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管理信息系統中的單位基本情況、人員信息、業績、合同履約、行政處罰等情況,并向資質許可機關提供真實、準确、完整的信用檔案信息。
第十九條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承擔國土空間規劃編制業務,應當取得相應等級的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證書,在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内承擔業務,并全面貫徹黨中央“多規合一”改革決策部署,強化對專業技術人員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實施相關法規政策、技術标準的培訓,保證國土空間規劃編制質量。
國土空間規劃編制組織機關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承擔具體規劃編制業務。
第二十條 甲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承擔國土空間規劃編制業務的範圍不受限制。
第二十一條 乙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可以在全國承擔下列業務:
(一)城區常住人口20萬以下市縣國土空間總體規劃、鄉鎮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的編制;
(二)鄉鎮、登記注冊所在地城市和城區常住人口100萬以下城市法律法規中對于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有特定要求的有關專項規劃的編制;
(三)詳細規劃的編制;
(四)建設項目規劃選址和用地預審階段相關論證報告的編制。
第二十二條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編制國土空間規劃以及所提交的規劃編制成果,應當符合有關國土空間規劃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符合有關标準、規範和上位國土空間規劃強制性内容。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和項目主要技術負責人對編制成果是否符合上述要求終身負責。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提交的國土空間規劃編制成果,應當在成果文本扉頁注明牽頭單位資質等級和證書編号。
第二十三條 兩個以上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合作編制國土空間規劃,由牽頭單位對編制成果質量負總責,其他單位按照合同約定對項目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法對城鄉規劃編制單位進行檢查,應當有2名以上監督檢查人員參加,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資質證書,有關人員的職稱證書、注冊證書、學曆證書、社會保險證明等,有關國土空間規劃編制成果以及有關技術管理、質量管理、保密管理、檔案管理、财務管理、安全管理等企業内部管理制度文件;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進行檢查,查閱相關資料;
(三)糾正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以及有關規範、标準的行爲。
第二十五條 對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實施監督檢查,不得妨礙被檢查單位正常的生産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有關單位和個人對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協助與配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将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後歸檔,并将違法事實、處理結果或者處理建議及時告知該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的資質許可機關。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依照《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撤銷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
(一)資質許可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許可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許可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許可的;
(四)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申請人作出準予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資質證書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應當依照《行政許可法》第七十條的規定注銷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并公告其資質證書作廢:
(一)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的;
(二)城鄉規劃編制單位依法終止的;
(三)資質依法被撤銷、吊銷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注銷資質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 資質許可機關發現申請人隐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的,不予受理申請或者不予行政許可,并給予警告,申請人1年内不得再次申請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證書的,由原資質許可機關吊銷資質證書,并處10萬元罰款,申請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請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
第二十九條 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0萬元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範圍承攬國土空間規劃編制業務,或者違反國家有關标準編制國土空間規劃的,由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合同金額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由原資質許可機關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以欺騙等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國土空間規劃編制業務的,依照前款規定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未按照本辦法要求及時更新全國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管理信息系統相關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取得資質後,不再符合相應資質條件的,由原資質許可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整改到位前列入信用檔案;逾期不改的,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三十三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準予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許可的;
(二)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不予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許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
(三)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審查完畢的;
(四)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處的;
(五)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三十四條 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依照本辦法申請取得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證書,在相應資質等級許可範圍内,承攬總體規劃以外的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工作。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x年x月x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緻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附件3
一、必要性
(一)貫徹黨中央“多規合一”重大決策部署的需要。
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并監督實施,将主體功能區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城鄉規劃等空間規劃融合爲統一的國土空間規劃,實現“多規合一”,是黨中央、國務院作出的重大決策部署。根據改革要求,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規定“國家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明确了國土空間規劃的法律地位,規定“經依法批準的國土空間規劃是各類開發、保護、建設活動的基本依據。已經編制國土空間規劃的,不再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規劃編制單位資質作爲行業管理的重要抓手,也是國土空間規劃編制質量的重要保證。當前,原有的相關資質管理要求難以滿足新形勢下的實踐需要,亟需對相關制度進行修改完善,用法治規範保障改革成果落地。
(二)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需要。
2021年6月,國務院印發《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号),要求取消丙級資質,優化資質審批,并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出台規章可以将“放管服”改革的有關要求納入法治化軌道,更好落實有關要求。
(三)強化行業管理、優化政務服務的需要。
随着“證照分離”改革、信用體系建設等有關工作的推進,迫切需要政府在市場準入、事中事後監管、行業信用體系建設等行業監管方面做更多更精細的工作。自然資源部目前建立的全國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管理信息系統,可通過對接工商、公安、人社等部門信息,實現對規劃編制單位的動态監管。
二、起草過程
機構改革後,我部即着手推動資質改革工作,多次組織國土空間規劃行業的企事業、高校、研究機構、學協會、地方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等進行研讨,與相關部門多次溝通,推動資質管理相關工作。相繼印發《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加強規劃資質管理的通知》(自然資辦函〔2021〕600号)《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深入推進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認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自然資辦函〔2022〕450号)《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開展甲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雙随機、一公開” 監督檢查有關工作的通知》(自然資辦函〔2023〕845号),并制定政務服務事項實施清單、及時調整政務服務事項服務指南,積極推動資質審批标準化、規範化建設。
2022年,全面啓動《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制定工作,組織有關地方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資質單位、業内專家等開展電話調研和專題座談,并書面征求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自然資源局,部有關直屬單位、部内司局,相關行業學協會的意見,在充分調研和征求意見的基礎上,進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征求社會公衆意見。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于資質等級和類别。
一是壓減資質等級。按照國發〔2021〕7号文件有關要求,将資質等級由甲乙丙三級壓減爲甲乙兩級。(第5條)修訂後的甲級資質标準與原規定基本一緻,保持标準不降低;修訂後的乙級資質标準要求低于原規定,保障中小企業進得來、能參與。(第6條、第7條)二是在專業技術人員結構方面,按照機構改革後國土空間規劃編制的實際需求,在原有專業範圍的基礎上進行了優化、拓展。(第6條、第7條)
(二)關于優化審批服務。
一是簡化甲級資質審批程序,從省級初審調整爲直接報部審核。(第5條)二是壓縮審批時限,由20個工作日壓縮爲15個工作日。(第11條)三是落實一網通辦要求,明确全流程電子件申報,提供申請受理、審查決定、證書送達等全流程、全環節網上服務。(第9條)四是實行電子證照,降低企事業單位辦理資質成本。(第12條)
(三)關于申請材料真實性審核。
一是在接件環節,認真核實申請是否達到受理條件。(第10條)二是審查環節,審批機關嚴格按照要求對申請材料進行評審。(第11條)三是結果公告,接受社會監督。(第11條)
(四)關于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一是明确建立全國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管理信息系統,城鄉規劃編制資質申報、審核、核查及日常監管依托系統開展。推動行業信用體系建設。(第4條)二是要求規劃編制單位取得資質後,及時更新人員信息,建立規劃編制單位項目、人員與成果數據庫,實行動态監管。(第18條)三是明确規劃編制單位和項目的主要技術負責人對編制成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規、标準、規範和上位國土空間規劃強制性内容要求終身負責。(第22條)在原有建立技術管理、質量管理、檔案管理、财務管理制度的基礎上,增加了安全、保密管理的有關要求。(第6條、第7條)四是明确相應法律責任。(第28條至32條)
住建部出台一系列推進工程總承包模式的指導意見,并要求政府投資工程項目帶頭推行工程總承包,有力地推進了建築業現代化進程。但由于現行法律法規,工程計價規則還是建立在施工圖發承包基礎上,導緻用施工總承包思維推行工程總承包,沒有達到預期效果。因此,亟需建立适應工程總承包的計價計量規則,在這一背景下,《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計價規範》T/CCEAS001-2022應勢而生,自2023年3月1日起實施。本規範将與《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一起,爲發承包雙方不同發承包模式下的工程造價計價提供了政策依據。本規範順應行業發展,填補了我國工程總承包計價缺少标準的空白,不但從宏觀上指導了政府造價管理行爲,更重要的是從微觀上規範了發、承包雙方在市場化條件下的造價計價行爲。本規範将以高标準引領國内建設工程總承包業務的高質量發展,有力促進建築業的創新、提升與進步。
深入了解和學習新政對EPC項目招投标提出的新要求?對風險分擔進行的細化規定?對總包方、分包方的影響?EPC項目如何計價,合同價格如何約定?結算索賠計量計價需要注意哪些問題?招投标、合同簽訂履約、分包、計量計價、變更索賠與結算等過程如何合理有效地管控造價?如何應對官方審計和财政評審,變被動爲主動,确保較好的經濟效益。
《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計價規範》解讀、EPC項目招投标、索賠、計價結算管理與全過程工程咨詢實務高級培訓班 培訓時間及地點
2023年06月29日-07月02日(29日報到)呼和浩特市
2023年07月13日-07月16日(13日報到)貴陽市
培訓内容
第一部分:《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計價規範》解讀
1.工程總承包的模式條件、計價方式和計價風險;
2.工程總承包費用項目組成和項目清單;
3.工程價款與工期約定:标底或最高投标限價與工期、投标報價與工期、報價與工期的評定、價款與工期的約定;
4.同價款與工期調整:法律變化、工程變更 、市場價格變化、不可抗力 、工期提前、延誤、工程簽證、索賠;
5.工程結算與支付:預付款、期中結算與支付、工期确定的結算與支付、竣工結算與支付、質量保證金、最終結清;
6.合同解除的結算與支付:協議解除合同後的結算與支付、違約解除合同後的結算與支付、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後的結算與支付;
7.合同價款與工期争議的解決:暫定、協商和解 、調解、仲裁、訴訟。
第二部分:EPC工程總承包項目招投标策劃與風險防範
1.EPC總承包、分包相關招投标政策解讀;
2.EPC項目對甲乙雙方固有風險及管理;
3.項目核心要求招标指标與系統招标要求的策劃;
4.項目前期咨詢與招标文件策劃;
5.EPC總承包與施工總承包項目招标文件的異同;
6.EPC總承包與施工總承包項目不同合同模式的優缺點;
7.EPC總承包與施工總承包評标的要點及建議;
8.投标方案的确定與文件的編制注意事項;
9.合同包幹模式招标策劃;
10.招标項目采用EPC總承包可否直接發包。
第三部分:進度成本與分包風險管控與利潤常見問題分析
1.利潤最大化之三個階段、三類合同、八次估算、兩次限額;
2.分包采購方式與工作流程(項目部OR公司采購中的糾葛);
3.分包合同中的法規紅線;
4.施工分包合同無效的認定及典型案例分析;
5.施工合同無效如何結算及典型案例分析;
6.施工合同責任如何承擔及具體實務建議;
7.合适的保護實際施工人的問題及具體實務建議;
8.工程變更及意外事件帶來的風險及其防範;
9.工程簽證流程、簽證内容及簽證的技巧;
10.工程索賠程序的具體操作以及索賠技巧;
11.工程轉包、分包的法律風險及防範措施;
12.收尾總結。
第四部分:EPC 項目投資管控
1.“發包人要求”配合總價合同;
2.模拟工程量清單配合單價合同;
3.總價合同采用裏程碑支付、單價按裏程碑從量支付;
4.EPC 兩段式設計:标前設計可變更,标後設計無變更;
5.任何業主的改變均需向總承包商支付對價;
6.堅持标前下達設計限額, 鼓勵标前設計優化, 限制标後設計優化, 未經批準的标後優化均爲違約行爲;
7.總價無審核但應交付合格功能後支付,單價按周期從量支付;
8.EPC 模式價格清單投标人應在編制價格清單時确保準确完整。
第五部分:工程計價與結算管理、總承包(EPC)計價典型案例分析及工程審計實務
1.工程計價内容的招标設計
2.工程費用性質分析:按實核定與包幹固定
3.措施項目清單缺漏項與包幹計價分析
4.過程結算與過程支付的辨析與案例;
5.工程量增減與不平衡單價
6.材料單價不合理情形下變更置換計價
7.工程措施方案變更與優化的計價處理
7.材料設備認價性質界定與案例
9.暫估價項目及總承包服務費計價案例
10.總承包(EPC)計價構成分析
11.總承包(EPC)計價範圍與計價機制
12.總承包(EPC)計價風險與價格調整
13.總承包(EPC)變更計價分析
14.營改增下工程計價與計稅典型案例分析
15.工程結算審計實務及案例分析
第六部分:全過程工程咨詢控制要點與操作實務
一、全過程工程咨詢公司開展對于設計施工總承包管理服務實操
1.當前市場上并行推行全過程工程咨詢總承包存在的主要問題;
2.當前市場上關于“全過程工程咨詢公司”管理“設計施工總承包”的強烈需求;
3.如何進行設計施工總承包的招标和發包?
4.如何對EPC項目進行工程規劃、工程勘察與設計的管理(做法和案例)?
5.如何結合兩個“積極推廣”最新法規對于EPC項目整合項目管理、采購和施工管理(做法和案例)?
6.如何結合兩個“積極推廣”最新法規整合投資咨詢、代理招标、工程監理和造價咨詢服務(做法和案例)?
7.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中如何整合項目運行維護管理服務(做法和案例)?
二、全過程工程咨詢公司管理EPC的組織、管理、法律、經濟及技術理論實務
1.全過程工程咨詢負責人領導力、組織機構和團隊建設(做法和案例);
2.全過程工程咨詢組織協調中對于EPC質量進度成本管理的整合管理和範圍管理(做法和案例);
3.全過程工程咨詢公司對于EPC項目中與相關人的溝通管理(做法和案例);
4.EPC項目的沖突管理特點及争端解決、商務談判、突發事故處理以及公關危機處理(做法和案例);
5.EPC項目特有的設計施工深度融合、平行搭接下的價值工程分析和風險管理(做法和案例);
6.全過程工程咨詢中當前困惑的如何處理最新版EPC合同管理(解讀和案例)。
6月21日,自然資源部發布《關于公開征求《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正文附文章末尾)。
按照國發〔2021〕7号文件有關要求,将資質等級由甲乙丙三級壓減爲甲乙兩級。
第五條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分爲甲、乙兩級。甲級資質許可由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實施,乙級資質許可由登記注冊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實施。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初次申請資質,應當申請乙級;取得乙級資質證書滿2年,可以申請甲級資質。
1)修訂後的甲級資質标準與原規定基本一緻,保持标準不降低(詳見正文第6條)。
2)乙級資質人員要求降低(詳見正文第7條)。
專業技術人員由原來不少于25人縮減爲20人。 注冊城鄉規劃師由原來不少于4人縮減爲3人。
新舊對比表如下:
1)甲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承擔國土空間規劃編制業務的範圍不受限制。(第12條)
2)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許可實行全流程網上辦理。(第9條)
3)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可以聘用70周歲以下的退休高級職稱技術人員或者注冊規劃師,甲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不超過2人,乙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不超過1人。(第8條)
4)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承擔國土空間規劃編制業務,應當取得相應等級的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證書。
國土空間規劃編制組織機關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承擔具體規劃編制業務。(第19條)
5)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和項目主要技術負責人對編制成果是否符合上述要求終身負責。(第22條)
近年來,住建部等多個部門陸續發文對資質進行改革,包括房地産開發企業資質、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測繪資質、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公路水運工程監理和質量檢測機構資質等等。 而讓行業内望眼欲穿的建設工程企業資質标準正式稿仍未出台,可以看出本次改革力度很大,難度也很大。
自然資源部文件原文:
自然資源部關于公開征求《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爲貫徹落實黨中央“多規合一”改革精神、強化行業管理,自然資源部起草了《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按照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要求,現将征求意見稿及其說明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公衆可以登錄自然資源部門戶網站(http://www.mnr.gov.cn)查閱征求意見稿及其說明。有關意見建議可以在2023年7月21日前通過電子郵件方式發送至:fgzqyj@mail.mnr.gov.cn。
自然資源部
2023年6月21日
附件2
第一條 爲加強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管理,促進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申請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實施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監督管理,适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内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建立全國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管理信息系統,城鄉規劃編制資質申請、審核、核查以及日常監管依托該系統開展;建立城鄉規劃編制單位信用檔案,向社會公開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基本信息、業績、合同履約、行政處罰等情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充分運用大數據等技術手段,加強對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的風險預警和信用監管,依據風險和信用情況,在監管方式、抽查比例和頻次等方面采取差異化措施,提升監管精準化、智能化水平。
第五條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分爲甲、乙兩級。甲級資質許可由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實施,乙級資質許可由登記注冊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實施。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初次申請資質,應當申請乙級;取得乙級資質證書滿2年,可以申請甲級資質。
第六條 申請甲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法人資格;
(二)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城鄉規劃、土地(規劃)管理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分别不少于1人,共不少于5人;具有道路交通、給排水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各不少于1人;具有建築、電力電信、燃氣熱力、地理、風景園林、環境、經濟學、地理信息、海洋、測繪、林業、地質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總數不少于3人。具有城鄉規劃、土地(規劃)管理相關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分别不少于2人,共不少于10人;具有其他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道路交通、給排水、建築、電力電信、燃氣熱力、地理、風景園林、環境、經濟學、地理信息、海洋、測繪、林業、地質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總數不少于10人;
(三)注冊城鄉規劃師不少于10人;
(四)有4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場所,以及完善的技術、質量、安全、保密、檔案、财務管理制度。
(五)在申請之日前5年内應當牽頭承擔并完成相關空間規劃項目不少于5項,且承擔項目總經費不低于600萬元。成立不滿5年的,業績要求按已滿年度等比例計算。
第七條 申請乙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法人資格;
(二)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城鄉規劃、土地(規劃)管理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分别不少于1人;具有道路交通、給排水、建築、電力電信、燃氣熱力、地理、風景園林、環境、經濟學、地理信息、海洋、測繪、林業、地質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總數不少于2人。具有城鄉規劃、土地(規劃)管理相關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分别不少于1人,共不少于5人。具有其他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道路交通、給排水、建築、電力電信、燃氣熱力、地理、風景園林、環境、經濟學、地理信息、海洋、測繪、林業、地質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總數不少于5人;
(三)注冊城鄉規劃師不少于3人;
(四)有2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場所,以及完善的技術、質量、安全、保密、檔案、财務管理制度。
第八條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可以聘用70周歲以下的退休高級職稱技術人員或者注冊規劃師,甲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不超過2人,乙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不超過1人。
隸屬于高等院校的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專職技術人員不得低于技術人員總數的70%;其他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全部爲本單位專職人員。
第九條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許可實行全流程網上辦理,申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資質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任職文件;
(四)主要技術負責人的身份證明、任職文件、學曆證書、職稱證書等;
(五)專業技術人員的身份證明、執業資格證明、學曆證書、職稱證書、勞動合同、申請前連續三個月在本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記錄、退休證等;
(六)工作場所證明材料。
除前款規定的條件外,申請甲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的,還應當按照本辦法要求提交牽頭承擔并完成的相關規劃業績情況;申請乙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的,根據實際提交相關業績情況。
第十條 資質許可機關收到申請後,應當根據下列情形分别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齊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決定受理并出具受理憑證;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爲受理;
(三)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機關職責範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第十一條 資質許可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内作出許可決定,并及時予以公告。
資質許可機關可以組織專家對申請材料進行評審,必要時可以組織實地核查。
省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自城鄉規劃編制單位乙級資質許可作出之日起30日内,将準予許可的情況錄入全國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管理信息系統。
第十二條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證書有效期爲5年。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證書分爲紙質證書和電子證書,電子證書和紙質證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紙質證書正本、副本各一份,由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統一印制,已領取的紙質證書遺失或者損毀的,不再補發。
第十三條 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向資質許可機關提出申請,并按照本辦法第九條的要求提交申請材料。
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在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爲準予延續。
第十四條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證書有效期内,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辦理相關變更手續後30日内向原資質許可機關申請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
第十五條 申請資質證書變更,應當符合相應的資質等級條件,提交以下材料:
(一)資質證書變更申請;
(二)變更後的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三)其他與資質變更事項有關的證明材料。
第十六條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合并的,合并後存續或者新設立的編制單位可以承繼合并前各方中較高的資質等級,但應當符合相應的資質等級條件。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分立的,分立後的資質等級,根據實際達到的資質條件,按照本辦法重新核定。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改制,改制後不再符合原資質标準的,應當按照其實際達到的資質标準申請重新核定;資質等級不發生變化的,按本辦法第十五條辦理。
第十七條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申請資質證書。非獨立法人的機構,不得以分支機構名義承攬業務。
第十八條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應當及時更新全國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管理信息系統中的單位基本情況、人員信息、業績、合同履約、行政處罰等情況,并向資質許可機關提供真實、準确、完整的信用檔案信息。
第十九條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承擔國土空間規劃編制業務,應當取得相應等級的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證書,在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内承擔業務,并全面貫徹黨中央“多規合一”改革決策部署,強化對專業技術人員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實施相關法規政策、技術标準的培訓,保證國土空間規劃編制質量。
國土空間規劃編制組織機關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承擔具體規劃編制業務。
第二十條 甲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承擔國土空間規劃編制業務的範圍不受限制。
第二十一條 乙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可以在全國承擔下列業務:
(一)城區常住人口20萬以下市縣國土空間總體規劃、鄉鎮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的編制;
(二)鄉鎮、登記注冊所在地城市和城區常住人口100萬以下城市法律法規中對于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有特定要求的有關專項規劃的編制;
(三)詳細規劃的編制;
(四)建設項目規劃選址和用地預審階段相關論證報告的編制。
第二十二條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編制國土空間規劃以及所提交的規劃編制成果,應當符合有關國土空間規劃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符合有關标準、規範和上位國土空間規劃強制性内容。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和項目主要技術負責人對編制成果是否符合上述要求終身負責。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提交的國土空間規劃編制成果,應當在成果文本扉頁注明牽頭單位資質等級和證書編号。
第二十三條 兩個以上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合作編制國土空間規劃,由牽頭單位對編制成果質量負總責,其他單位按照合同約定對項目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法對城鄉規劃編制單位進行檢查,應當有2名以上監督檢查人員參加,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資質證書,有關人員的職稱證書、注冊證書、學曆證書、社會保險證明等,有關國土空間規劃編制成果以及有關技術管理、質量管理、保密管理、檔案管理、财務管理、安全管理等企業内部管理制度文件;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進行檢查,查閱相關資料;
(三)糾正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以及有關規範、标準的行爲。
第二十五條 對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實施監督檢查,不得妨礙被檢查單位正常的生産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有關單位和個人對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協助與配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将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後歸檔,并将違法事實、處理結果或者處理建議及時告知該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的資質許可機關。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依照《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撤銷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
(一)資質許可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許可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許可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許可的;
(四)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申請人作出準予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資質證書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應當依照《行政許可法》第七十條的規定注銷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并公告其資質證書作廢:
(一)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的;
(二)城鄉規劃編制單位依法終止的;
(三)資質依法被撤銷、吊銷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注銷資質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 資質許可機關發現申請人隐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的,不予受理申請或者不予行政許可,并給予警告,申請人1年内不得再次申請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證書的,由原資質許可機關吊銷資質證書,并處10萬元罰款,申請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請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
第二十九條 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0萬元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範圍承攬國土空間規劃編制業務,或者違反國家有關标準編制國土空間規劃的,由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合同金額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由原資質許可機關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以欺騙等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國土空間規劃編制業務的,依照前款規定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未按照本辦法要求及時更新全國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管理信息系統相關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取得資質後,不再符合相應資質條件的,由原資質許可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整改到位前列入信用檔案;逾期不改的,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三十三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準予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許可的;
(二)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不予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許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
(三)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審查完畢的;
(四)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處的;
(五)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三十四條 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依照本辦法申請取得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證書,在相應資質等級許可範圍内,承攬總體規劃以外的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工作。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x年x月x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緻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附件3
一、必要性
(一)貫徹黨中央“多規合一”重大決策部署的需要。
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并監督實施,将主體功能區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城鄉規劃等空間規劃融合爲統一的國土空間規劃,實現“多規合一”,是黨中央、國務院作出的重大決策部署。根據改革要求,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規定“國家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明确了國土空間規劃的法律地位,規定“經依法批準的國土空間規劃是各類開發、保護、建設活動的基本依據。已經編制國土空間規劃的,不再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規劃編制單位資質作爲行業管理的重要抓手,也是國土空間規劃編制質量的重要保證。當前,原有的相關資質管理要求難以滿足新形勢下的實踐需要,亟需對相關制度進行修改完善,用法治規範保障改革成果落地。
(二)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需要。
2021年6月,國務院印發《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号),要求取消丙級資質,優化資質審批,并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出台規章可以将“放管服”改革的有關要求納入法治化軌道,更好落實有關要求。
(三)強化行業管理、優化政務服務的需要。
随着“證照分離”改革、信用體系建設等有關工作的推進,迫切需要政府在市場準入、事中事後監管、行業信用體系建設等行業監管方面做更多更精細的工作。自然資源部目前建立的全國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管理信息系統,可通過對接工商、公安、人社等部門信息,實現對規劃編制單位的動态監管。
二、起草過程
機構改革後,我部即着手推動資質改革工作,多次組織國土空間規劃行業的企事業、高校、研究機構、學協會、地方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等進行研讨,與相關部門多次溝通,推動資質管理相關工作。相繼印發《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加強規劃資質管理的通知》(自然資辦函〔2021〕600号)《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深入推進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認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自然資辦函〔2022〕450号)《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開展甲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雙随機、一公開” 監督檢查有關工作的通知》(自然資辦函〔2023〕845号),并制定政務服務事項實施清單、及時調整政務服務事項服務指南,積極推動資質審批标準化、規範化建設。
2022年,全面啓動《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制定工作,組織有關地方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資質單位、業内專家等開展電話調研和專題座談,并書面征求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自然資源局,部有關直屬單位、部内司局,相關行業學協會的意見,在充分調研和征求意見的基礎上,進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征求社會公衆意見。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于資質等級和類别。
一是壓減資質等級。按照國發〔2021〕7号文件有關要求,将資質等級由甲乙丙三級壓減爲甲乙兩級。(第5條)修訂後的甲級資質标準與原規定基本一緻,保持标準不降低;修訂後的乙級資質标準要求低于原規定,保障中小企業進得來、能參與。(第6條、第7條)二是在專業技術人員結構方面,按照機構改革後國土空間規劃編制的實際需求,在原有專業範圍的基礎上進行了優化、拓展。(第6條、第7條)
(二)關于優化審批服務。
一是簡化甲級資質審批程序,從省級初審調整爲直接報部審核。(第5條)二是壓縮審批時限,由20個工作日壓縮爲15個工作日。(第11條)三是落實一網通辦要求,明确全流程電子件申報,提供申請受理、審查決定、證書送達等全流程、全環節網上服務。(第9條)四是實行電子證照,降低企事業單位辦理資質成本。(第12條)
(三)關于申請材料真實性審核。
一是在接件環節,認真核實申請是否達到受理條件。(第10條)二是審查環節,審批機關嚴格按照要求對申請材料進行評審。(第11條)三是結果公告,接受社會監督。(第11條)
(四)關于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一是明确建立全國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管理信息系統,城鄉規劃編制資質申報、審核、核查及日常監管依托系統開展。推動行業信用體系建設。(第4條)二是要求規劃編制單位取得資質後,及時更新人員信息,建立規劃編制單位項目、人員與成果數據庫,實行動态監管。(第18條)三是明确規劃編制單位和項目的主要技術負責人對編制成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規、标準、規範和上位國土空間規劃強制性内容要求終身負責。(第22條)在原有建立技術管理、質量管理、檔案管理、财務管理制度的基礎上,增加了安全、保密管理的有關要求。(第6條、第7條)四是明确相應法律責任。(第28條至32條)
住建部出台一系列推進工程總承包模式的指導意見,并要求政府投資工程項目帶頭推行工程總承包,有力地推進了建築業現代化進程。但由于現行法律法規,工程計價規則還是建立在施工圖發承包基礎上,導緻用施工總承包思維推行工程總承包,沒有達到預期效果。因此,亟需建立适應工程總承包的計價計量規則,在這一背景下,《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計價規範》T/CCEAS001-2022應勢而生,自2023年3月1日起實施。本規範将與《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一起,爲發承包雙方不同發承包模式下的工程造價計價提供了政策依據。本規範順應行業發展,填補了我國工程總承包計價缺少标準的空白,不但從宏觀上指導了政府造價管理行爲,更重要的是從微觀上規範了發、承包雙方在市場化條件下的造價計價行爲。本規範将以高标準引領國内建設工程總承包業務的高質量發展,有力促進建築業的創新、提升與進步。
深入了解和學習新政對EPC項目招投标提出的新要求?對風險分擔進行的細化規定?對總包方、分包方的影響?EPC項目如何計價,合同價格如何約定?結算索賠計量計價需要注意哪些問題?招投标、合同簽訂履約、分包、計量計價、變更索賠與結算等過程如何合理有效地管控造價?如何應對官方審計和财政評審,變被動爲主動,确保較好的經濟效益。
《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計價規範》解讀、EPC項目招投标、索賠、計價結算管理與全過程工程咨詢實務高級培訓班 培訓時間及地點
2023年06月29日-07月02日(29日報到)呼和浩特市
2023年07月13日-07月16日(13日報到)貴陽市
培訓内容
第一部分:《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計價規範》解讀
1.工程總承包的模式條件、計價方式和計價風險;
2.工程總承包費用項目組成和項目清單;
3.工程價款與工期約定:标底或最高投标限價與工期、投标報價與工期、報價與工期的評定、價款與工期的約定;
4.同價款與工期調整:法律變化、工程變更 、市場價格變化、不可抗力 、工期提前、延誤、工程簽證、索賠;
5.工程結算與支付:預付款、期中結算與支付、工期确定的結算與支付、竣工結算與支付、質量保證金、最終結清;
6.合同解除的結算與支付:協議解除合同後的結算與支付、違約解除合同後的結算與支付、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後的結算與支付;
7.合同價款與工期争議的解決:暫定、協商和解 、調解、仲裁、訴訟。
第二部分:EPC工程總承包項目招投标策劃與風險防範
1.EPC總承包、分包相關招投标政策解讀;
2.EPC項目對甲乙雙方固有風險及管理;
3.項目核心要求招标指标與系統招标要求的策劃;
4.項目前期咨詢與招标文件策劃;
5.EPC總承包與施工總承包項目招标文件的異同;
6.EPC總承包與施工總承包項目不同合同模式的優缺點;
7.EPC總承包與施工總承包評标的要點及建議;
8.投标方案的确定與文件的編制注意事項;
9.合同包幹模式招标策劃;
10.招标項目采用EPC總承包可否直接發包。
第三部分:進度成本與分包風險管控與利潤常見問題分析
1.利潤最大化之三個階段、三類合同、八次估算、兩次限額;
2.分包采購方式與工作流程(項目部OR公司采購中的糾葛);
3.分包合同中的法規紅線;
4.施工分包合同無效的認定及典型案例分析;
5.施工合同無效如何結算及典型案例分析;
6.施工合同責任如何承擔及具體實務建議;
7.合适的保護實際施工人的問題及具體實務建議;
8.工程變更及意外事件帶來的風險及其防範;
9.工程簽證流程、簽證内容及簽證的技巧;
10.工程索賠程序的具體操作以及索賠技巧;
11.工程轉包、分包的法律風險及防範措施;
12.收尾總結。
第四部分:EPC 項目投資管控
1.“發包人要求”配合總價合同;
2.模拟工程量清單配合單價合同;
3.總價合同采用裏程碑支付、單價按裏程碑從量支付;
4.EPC 兩段式設計:标前設計可變更,标後設計無變更;
5.任何業主的改變均需向總承包商支付對價;
6.堅持标前下達設計限額, 鼓勵标前設計優化, 限制标後設計優化, 未經批準的标後優化均爲違約行爲;
7.總價無審核但應交付合格功能後支付,單價按周期從量支付;
8.EPC 模式價格清單投标人應在編制價格清單時确保準确完整。
第五部分:工程計價與結算管理、總承包(EPC)計價典型案例分析及工程審計實務
1.工程計價内容的招标設計
2.工程費用性質分析:按實核定與包幹固定
3.措施項目清單缺漏項與包幹計價分析
4.過程結算與過程支付的辨析與案例;
5.工程量增減與不平衡單價
6.材料單價不合理情形下變更置換計價
7.工程措施方案變更與優化的計價處理
7.材料設備認價性質界定與案例
9.暫估價項目及總承包服務費計價案例
10.總承包(EPC)計價構成分析
11.總承包(EPC)計價範圍與計價機制
12.總承包(EPC)計價風險與價格調整
13.總承包(EPC)變更計價分析
14.營改增下工程計價與計稅典型案例分析
15.工程結算審計實務及案例分析
第六部分:全過程工程咨詢控制要點與操作實務
一、全過程工程咨詢公司開展對于設計施工總承包管理服務實操
1.當前市場上并行推行全過程工程咨詢總承包存在的主要問題;
2.當前市場上關于“全過程工程咨詢公司”管理“設計施工總承包”的強烈需求;
3.如何進行設計施工總承包的招标和發包?
4.如何對EPC項目進行工程規劃、工程勘察與設計的管理(做法和案例)?
5.如何結合兩個“積極推廣”最新法規對于EPC項目整合項目管理、采購和施工管理(做法和案例)?
6.如何結合兩個“積極推廣”最新法規整合投資咨詢、代理招标、工程監理和造價咨詢服務(做法和案例)?
7.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中如何整合項目運行維護管理服務(做法和案例)?
二、全過程工程咨詢公司管理EPC的組織、管理、法律、經濟及技術理論實務
1.全過程工程咨詢負責人領導力、組織機構和團隊建設(做法和案例);
2.全過程工程咨詢組織協調中對于EPC質量進度成本管理的整合管理和範圍管理(做法和案例);
3.全過程工程咨詢公司對于EPC項目中與相關人的溝通管理(做法和案例);
4.EPC項目的沖突管理特點及争端解決、商務談判、突發事故處理以及公關危機處理(做法和案例);
5.EPC項目特有的設計施工深度融合、平行搭接下的價值工程分析和風險管理(做法和案例);
6.全過程工程咨詢中當前困惑的如何處理最新版EPC合同管理(解讀和案例)。